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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具体规定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08
【实施日期】:1988.01.08
  为了方便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增进海峡两岸的科技交流,中国专利局宣布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证。
  (二)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常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以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陆委托亲友有困难且又是在大陆以外申请的,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
  (三)我国已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湾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办理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四)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五)台湾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兑换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