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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家具协会关于家具设计保护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实施日期】:2000.10.24
  • 第一条目的

    为保护家具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家具设计创新,有利于家具发明创造工作的开展,促进家具科技的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形成家具业的良性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家具业的发展和适应国际间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涉及到的定义

    1家具

    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过程中,供人们坐、卧、凭依或储存使用的一类器物。不论其材料种类,制造方式(手工或机械)和风格。家具产品除其本身外,还包含包装、外形、商标,但不包括电脑程序。

    2设计

    包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实用新型:是指对家具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是指对家具的形状、图案、色彩、表面材质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制作应用的新设计。

    3组合家具

    组合家具指由多个可替换、可拆装并重新组装的部分所构成的家具产品。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的家具设计专利权:

  • 第四条保护条例

    1对获得第三条规定的家具设计权实施保护;

    2家具设计权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家具设计。

  • 第五条新颖性

    是指一项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第六条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刊物、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 第七条实用性

    是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第八条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第九条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有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家具设计权不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 第十条发表

    1被保护的家具设计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这样才便于应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设计发表形式有:在授于专利以后的发表,或已展出,在商业中已被应用或以其他形式发表。除非发表活动在申请专利的存档期之前,或如果申请了优先权在优先权有效期之前,在通常的商务运作过程中有理由不向与此项设计相关领域的同行公布。但当此设计同时在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保密条件下授于了第三者,则此设计不能看作有效发表。

    2由设计者或其继承人,或者设计者授于信息的承受者或其继承人在申请存档期间,或如果申请优先权,在优先权到期前12个月内公布于众,则此项申请受保护的设计将丧失新颖性、创造性。

  •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

    1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设计的专业使用者不产生相异的总体印象的任何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在评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设计者改进本人设计的自由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或经其许可者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

    (3)在专利权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第十二条确定无效及驳回申请

    1一项设计在如下情形下将被拒绝授于专利或已获专利的,宣布专利无效。

    (1)不符合第二条2的设计;

    (2)不符合第四条至第八条要求的设计;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家具设计申请专利时,申请时间迟的设计

    (4)假如设计与其前的一项设计发生冲突,而前一项设计时已经申请立案,或者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已成立并公布的,或者已获得专利局批准专利权的设计,则该设计;

    (5)本条1(1)只有专利法保护下的设计权持有者才能使之有效;

    (6)本条1(4)只有尚有争议的设计权持有者和申请人才能使之成立。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设计权果实,或被放弃后仍可先宣布其失效。

    4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第十三条设计权规定的权利

    1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于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某专利方法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于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于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述用途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被授于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展台展示样品或通过产品目录展示产品形象,或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站的方法进行“按目录提供销售”,建议制造或建议让他人制造(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假冒产品的行为。

    3按照专利法规定,在符合该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款生效前不能禁止本条一、二款中所指的行为,设计权所赋予的权利无法终止已在此日期前开始的上述行为。

  • 第十四条设计权的权限

    设计专利权在如下情形下无效:

    1秘密行为和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目的的行为;

    3为引用或教学而复制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属于正当的商业操作,不过度损害此设计的正常使用并说明来源。

  • 第十五条执行

    1中国家具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家具生产、营销单位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保证不生产、营销侵犯设计专利的家具。在采用本试行办法条款时,应包含参考本试行办法的说明或正式发表的有关声明。

    2本试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为根据,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条约为准。

    3各级家具协会,生产流通企业、消费者等应加强市场监督,一旦发现假冒侵权家具的生产和销售,应立即通过中国家具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和法院等对其依法查处。

    4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布批准的家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 第十六条生效

    本试行办法经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由中国家具协会正式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