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权向国内有关单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价值的菌种。
(二)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选育或引进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的复制培养物及详细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确认有保存价值者,方可入藏。
(三)下述菌种均为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均需向有关中心办理入藏手续。
1.申请专利的菌种;
2.报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级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种;
3.新种、新型菌种。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种,必须具有该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其所负责保藏的菌种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避免菌种的污染或死亡。
(三)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制定安全、严密的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尊重申请保藏单位或个人的劳动成果,并为共作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扩散。
有关分类命名及统一译名等事宜,由委员会的学术组协同有关方面负责。
(一)菌种目录是国家掌握生物资源的主要依据,为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或修订以下几种目录:
1.中国菌种目录;
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种目录;
3.国家专利或保密的菌种目录;
4.必要的其它菌种目录。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新收集的菌种应每年按规定日期上报委员会,以便定期通告。
(三)编入“中国菌种目录”之菌种,其使用的菌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一)凡各单位需用菌种,必须开具公函,说明菌种之名称、菌号、型号、数量及用途。各使用单位对有关保藏机构提供的菌种进行深入研究获得成果时,应在成果报告中注明提供菌种的单位。
(二)凡国家允许邮寄之菌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密包装。
(三)对人、动物、植物有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抗生素生产菌种及保密菌种,在供应使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一)国内尚未保藏的菌种需由国外引进时,由单位自备外汇开具清单(包括菌种名称、型别、菌号及国别和保藏单位的名称及地址等)填写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经盛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交有关保藏中心负责办理。
(二)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索取或交换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或其复制的培养物连同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保藏。
(三)从国外引进致病性强的及我国尚未发现的医学、动物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时,应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外向我国索取菌种,负责供应单位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资源出口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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