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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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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 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 第三条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 第四条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 第五条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条转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 第七条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 第八条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 第九条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 第十条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 第十一条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 第十二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管理费。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