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2002年9月25日)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一)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二)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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