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6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以及来访等方式获榷域名注册申请表》(见附
件一)。
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30日内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则该次
申请自动失效。
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发给申请人《域名注册证》,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域名注册情况。
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域名注册证》。
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
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九条。
、EB.CN、EN.CN、HA.CN及CANET.CN(以下称为旧域名),应在《管理办法》公布
之日起的180日内分别改为COM.CN、GOV.CN、ORG.CN、HE.CN、HA.CN、HI.CN(以下称为新域名)。自《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在旧域名下不再注册三级域名。已在CO.CN、GO.CN、OR.CN、EB.CN、EN.CN和HA.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CNNIC将在对应
的新域名下为其注册相同名字的三级域名。原在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二级域名,到CNNIC进行注册。在上述1
80日过渡期内,CNNIC将允许新、旧域名同时使用。180日期满后,停止运行
旧域名。
退回年度运行管理费),每个三级注册域名每年300元。
(一)199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注册的域名,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二)199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注册的域名,1997年7月1日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7月1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三)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消该域名。
网网络中心联系。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NIC.EDU.CN
主页:http://WWW.NIC.EDU.CN/RS/templetes
电话:(+8610)62784049
传真:(+8610)62785933
邮政地址:100084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224室
在二级域名EDU之外的其他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CNNIC联系。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CNNIC.NET.CN
主页: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533515,(+8610)62619750
传真:(+8610)62559892
邮政地址:100080北京349信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备案时,可从CNNIC的WWW服务器上获榷国外注册域名备案表》(见附件二),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CN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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