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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290号
【发布日期】:1999.03.12
【实施日期】:1999.04.01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上述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