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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3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林科发[1999]228号
【发布日期】:1999.07.23
【实施日期】:1999.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龙江、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自1999年4月23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为确保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特别是在育种科技人员和种子、苗木生产单位人员中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努力增强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意识。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法律制度上为提高我国的育种水平提供了保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引进、出口和产品贸易,有助于提高我国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二、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要明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种子、苗木生产等单位也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事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把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并为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三、积极组织引导育种者申报品种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本单位育种者积极申请品种权,使植物新品种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我局和农业部分工负责。我局负责林木,竹、木质滕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的新品种保护。我局已公布的首批保护名录是毛白杨、泡桐属、杉木、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目前,以上8个种(属)内的新品种业可申请品种权。我局将分期分批公布保护名录,逐步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申报品种权需要填写《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并附照片及简要说明(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各一式二份。
  四、严格查处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各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效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林业主管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时,应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员素质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积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品种权申请代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逐步提高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品种权申请代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核发。
  附件:1.《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略)
  2.《说明书》 (略)
  3.《说明书摘要》(略)
  4.照片要求(略)
  5.照片的简要说明(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