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双方”)就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2008-2009年的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间,轮流在中国和俄罗斯举行年度高层会议。第二次高层会议除了常规的磋商和探讨外,应总结和评价本两年度合作情况,签订下两年度谅解备忘录。
二、2008年双方在俄罗斯举行关于竞争政策和广告监管的高层次工作会议。
三、2009年双方在中国举行关于竞争政策和广告监管的高层次工作会议,同时总结和评价2008-2009年度合作情况,签订2010-2011年度谅解备忘录。
四、双方就下列有关领域和方面开展信息交流:
(一)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其他信息;
(二)查处侵犯对方国家企业权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广告案件的情况;
(三)有关违反对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法律的企业的情况;
(四)双方职能范围内有关公用企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国家政策;
(五)双方下属边境地区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双方信息交流主要以在年度工作会议期间当面交换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六、双方促进在以下方面的联系和合作:
(一)应请求,在不违反双方国家保密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在对方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信息;
(二)应请求,在调查双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互提供帮助。
七、双方互派人员交流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监管等方面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八、双方应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支持下属边境地区机构研究签署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执法领域交流合作协议,共同维护中俄边境贸易秩序。
九、举行年度高层会谈以及互派人员进行交流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国际机票、接待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由派出方承担,其他费用(如会议费等)由接待方承担。
十、本备忘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六月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 代 表
宁望鲁 安德列·齐加诺夫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