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7
(文艺字[85]第35号 文化部 1985年2月25日)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新局面,更好地鼓励戏剧创作,丰富上演剧目,保障剧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剧作者和各类艺术人员的团结协作,并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重新制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600-10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800-16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
大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250-5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125-25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200-400元。
(一)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2%。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5%。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抽成比例为:
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5%。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5%。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一)首演剧本稿酬数额,要根据剧本的思想艺术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确定(如区别新创作剧本和改编、整理、移植剧本付酬标准的不同)。付酬标准由剧院(团)艺术室提出建议,经剧院(团)长批准。
(二)复演剧本由复演(改编、移植)剧院(团)按规定抽成比例付酬。
(三)儿童剧、木偶戏、皮影戏可分别参照上述话剧、戏曲、歌剧、舞剧付酬标准付酬。儿童剧以及其它剧种为儿童演出的剧目,其演出收入应包括文化主管部门或其它方面对该剧的每场演出补助在内。
(四)歌剧剧本作者和作曲者,舞剧剧本作者、编导和作曲者的上演报酬,按所付出劳动量大小,自行协商分配。
(五)翻译外国话剧的首演稿酬的抽成比例为话剧的三分之二;翻译外国歌剧文学剧本的首演稿酬和抽成比例为歌剧的五分之二。
(六)上演已经发表的剧本,应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抽成比例向剧本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七)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额标准的10%-15%,由首演剧院(团)一次性付给本剧院(团)艺术室文学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如剧本非文学编辑所选中,或文学编辑未进行工作,则不付报酬。复演剧团抽成付酬只付给剧作者,而不付给文学编辑。
(八)新剧本上演后一个月内,首演剧团即应向剧作者支付首演稿酬。首演剧团在该剧目演满10场后,复演剧团在演出该剧目后,即要按收入抽成付酬。可按季度结算。
(一)改编的剧本,付给改编者70%-75%,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25%-30%。
(二)整理的剧本,付给整理者50%-6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40%-50%。
(三)移植的剧本,付给移植者20%-4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60%-80%。
(四)上述剧本的改编、整理、移植者,在收到首演稿酬和抽成付酬的酬金后,即应按规定比例,负责将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所得部分酬金送去。
(五)剧作者改编他人有版权的非戏剧作品,应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征求原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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