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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5.11.16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90)670号
【发布日期】:1990.09.20
【实施日期】:1990.07.01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广发影字(1990)670号)

  •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电影故事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故事影片的思想艺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并一次性付给作者。
  • 第三条稿酬标准

    一、电影文学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2,000—6,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000—3,3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1,200—2,000元

    舞台艺术片每部1,200—2,300元

    短故事片每部600—1,200元

    三、音乐作曲:

    长故事片每部500—800元

    短故事片每部200—400元

    音乐片的作曲稿酬,可根据其质量及创作难度,适当提高付酬标准,其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四、歌词:

    每一首50—100元

    文学剧本中原有的歌词不另计酬。

    五、海报:

    每张100—200元

  • 第四条改编或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根据其他文学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包括舞台艺术片)的稿酬,最高按稿酬数额的80%付酬,付给原作者的稿酬,最低不低于20%。

    二、摄影、美工等有关创作人员参加分镜头剧本创作的,可参与稿酬数额30%以内的分成。由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共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 第五条退稿费及补贴

    一、凡由厂或文学部正式约稿,或请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电影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根据作者在创作或修改中所付的劳动量,经厂长或文学部负责人批准,酌情付给退稿费。退稿费一般限于400—800元。

    二、非电影系统专业或业余作者,如因被抽调脱产创作而减少收入,制片厂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

  • 第六条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制片确定的稿酬数额的10%—15%付给责任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文学部负责人每年可领取数额不低于一个优秀剧本的编辑费。
  • 第七条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故事影片奖”的影片,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经电影制片厂报部批准,可适当提高稿酬标准。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 第九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