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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90)

更新时间:2015.11.16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90)670号
【发布日期】:1990.09.20
【实施日期】:1990.09.20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广发影字(1990)670号)

  •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 第三条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每部300—700元

    (三)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0—20元为宜。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 第四条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

  • 第五条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 第六条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孝难易程度,由编辑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20—5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或导演)参与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

  • 第七条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 第八条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除外)。
  •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 第十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