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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更新时间:2015.12.04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版权局公告 (第1号)
【发布日期】:1991.08.10
【实施日期】:1991.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使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使用者应在使用作品后一个月内,将应付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版权局现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使用单位向收转机构寄送报酬,应提供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署名以及其他与作者有关的线索。
  著作权人发现其作品被他人使用超过一个月而未收到报酬,可向中国版权研究会查询。未便于向著作权人转递报酬,凡有可能被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厂播电视节目的作品,著作权人可向收转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作者姓名、地址,作品名称、首次发表的方式、时间、地点和署名。
  中国版权研究会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外馆东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421444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四南分理处
  帐号:144203-25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1991年8月10日
  注:
  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现地址:北京市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44
  电 话:010-6800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