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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2.06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中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
【发布日期】:1992.08.03
【实施日期】:1992.08.0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重新审定后,做了部分调整,依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3号文规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于199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该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6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2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8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4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160
  (五)异议费
  (1)发明专利申请异议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异议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异议费:20
  (六)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
  (八)专利证书费
  (1)发明专利证书费:150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费:80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费:80
  (九)优先权证明费: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200
  (十二)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裁决请求费:100
  (十三)年费
  (1)发明专利年费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800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1500
     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每年3000
  (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2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4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600
  (3)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1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2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400
  (十四)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增收附加费:20
  (2)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
  (十五)变更处分决定恢复手续费
  (1)发明专利申请
    一个月内收手续费:50
    三个月内收手续费:100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一个月内收手续费:30
    三个月内收手续费:50
  (十六)专利文献印刷费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40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400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600
  (2)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40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40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40
  注:(1)外国申请人和外国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
       合后,以外币支付。
    (2)第十三项所列的年度,自申请日起算。
  二、以上专利费用的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1)上述规定第十六项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应当在专利局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应当与申请费同时缴纳。
  (2)本公告公布之前已经按照原费用标准缴足的各种费用,不再按新标准补缴差额。
  自本公告公布日至1992年10月1日之间,除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在此期间缴纳或预缴的费用以外,专利局不再预收费用。
  (3)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缴费期限跨越1992年10月1日的,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前,按原标准收费,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后(包括10月1日)按新标准收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自1992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