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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6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
【发布日期】:1993.03.29
【实施日期】:1993.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