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3日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本法规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