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精神,健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体系,保证机关软件资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资产管理范围
纳入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管理范围的软件资产,按来源区分为购买、自行(委托)开发或升级、统一配发;按类型区分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他应用软件。
二、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软件资产作为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管理,财务司是负责人口计生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司局,对软件资产实行全面综合管理;机关服务局接受财务司的委托,承担软件资产的实物管理;在办公厅政务信息处指导下,中国人口网工作站负责机关软件资产使用管理的日常维护工作和处置管理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财务司负责机关软件资产的全面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机关软件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中的审批和报批;
3.负责机关软件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4.负责软件资产财务账的管理;
(二)机关服务局负责机关软件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机关软件资产的验收、出入库、清查登记、实物账卡等管理;
2.负责建立机关软件资产档案;
3.定期与财务司核对资产账目;
4.协助财务司做好待处置资产的保管、处置工作。
(三)中国人口网工作站负责软件资产使用管理的日常维护工作和处置管理的技术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机关软件资产使用管理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软件资产处置管理中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机关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软件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合规、安全、有效使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软件资产的存量状况、工作需求,编报下年度软件资产政府采购预算;
2.维护本单位使用的软件资产;
3.对本单位使用的软件资产处置提出申请;
4.明确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人员,配合财务司、机关服务局核对软件资产,资产清查时负责对本单位占有的软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软件资产购置管理
(一)软件资产的购置和更新(包括购买、自行(委托)开发或升级)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的原则。
(二)应根据以下因素申请购置:一是本单位工作职能;二是本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人数;三是本单位配备计算机数量;四是在用软件是否满足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更新条件。
(三)要细化软件资产购置需求,区分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他应用软件,并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购置经费。
(四)要加强软件资产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审核管理,防止侵权仿冒商品进入。
(五)要加强软件资产政府采购工作,凡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过程中应向软件开发商提出一致的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保证公平竞争。
四、软件资产使用管理
(一)软件资产的使用要坚持责任到人,规范操作的原则,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软件资产按《人口计生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人口厅发〔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入库、领用和保管。
1.采购的软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切实维护采购软件资产的知识产权。
2.自行(委托)开发或升级的软件。要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在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的基础上,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要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资产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做好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3.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各单位取得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当按照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软件资产不得外借使用及用于非工作用途计算机。
五、软件资产处置管理
(一)软件资产的处置要坚持优先整合,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在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软件资产优先在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内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中国人口网工作站专业人员鉴定后,严格按《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三)有授权期限的软件到期后,及时停止使用并按《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报废处置手续;无授权期限的软件,失去使用价值后及时办理报废处置手续;五万元以上的软件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