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开始将计算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开发了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积极进行度点。1991年后,在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划指导下,税收征管领域的计算机应用工作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应用面迅速扩大,并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在税制改革期间,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按新税制要求对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调整修改,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向新税制的过渡,保证了绝大部分已使用税收征管软件的不倒退回手工状态。
当前,新税制出台顺利,运行正常,已取得初步成效,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总局决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用五至七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切实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总是确保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
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特别是征管计算机化工作的积极性变通较高,这是应该予以肯定和鼓励的。但如果脱离总局统一的部署,各自为战地进行办件的开发推广,不仅会造成人力财务的浪费,还会导致各地系统间的互不兼容,信息不能共享,影响计算机化的效果,增值税今后规范业务和全国联网的难度。为此,现就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改革与计算机化的试点工作,总局已于9月份在沈阳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部署,符合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新操作规程的设计工作已开始进行。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推广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也已列入计划。在重新规范统一税收征管业务的基础上,总局将完成一套符合各方面标准的、兼容各种软硬件平台的、包含国税与地税业务的先进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二、推广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对于将来税务系统实现管理现代化、增强整体力量、更好地行使税收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对这一工作要统一认识,自觉并积极地按总局的部署开展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工作。
三、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之前,已经在征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单位应继续保持运行,各地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继续邀请广使用现行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扩大应用面,为将来的全面计算机化打好基础,培训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地区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和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自委安排开发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一经发现,应予及时制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以上请认真执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