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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关于专门用于盗版的产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7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9
【实施日期】:2003.02.19
最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接到企业举报:现市场上出现一种“数据共享器”产品,专门用于破坏和避开软件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加密技术措施。
  在一些IT媒体上公开刊登的该产品广告及其网站中声称该产品“使一套加密软件变80套”、“能使一套加密软件魔术般地变成用户希望的多套软件”……
  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调查,虽然该产品并非真正能有效解除现有软件加密技术措施,但其广告中公然宣传以盗版为主要功能,混淆视听,扰乱市场,已在行业和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1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在新修改的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更明确地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生产、销售“数据共享器”及类似的专门用于解密或避开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产品,鼓励和帮助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盗版,直接违背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涉嫌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软件产业的降发展。为切实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软件市场的法制环境,特通知如下:
  1.有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数据共享器”及类似专门用于解密或避开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产品或服务。
  2.各媒体、网站应立即停止发布、刊登此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3.全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此类产品。
  对经劝阻仍继续生产、销售此类产品的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