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自1994年1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陆续开展了国内作品登记工作。1996年7月,国家版权局将其所承担的外国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作品登记职能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行使并批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各类作品自愿登记工作。
为有效保护著作权,规范作品登记业务活动,完善作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将对国内外作品登记情况进行统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局将自开展作品登记工作以来的情况,按照“作品登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设计要求认真填写,于2006年4月17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寄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层,邮编:10004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电子文档发至:cpcc_zzqdj@126com)。
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006年4月24日前将统计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版权局,并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提供分析报告。
附件:作品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