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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暂停批准企、事业单位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7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6
【实施日期】:1988.02.26
各专利管理机关:
  现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已逾四百个。目前,仍有许多单位申请成立新的专利事务所。专利法实施二年多来取得的成绩是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但在已经成立和拟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有的并不符合《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问题现在已越来越多,健全专利代理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为了进一步搞好专利代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局计划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修改成为《专利代理条例》。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新的《专利代理条例》制订以后,拟按照《条例》的有关内容对现有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普遍的调整:
  鉴于制订出《专利代理条例》尚需一定时间,经研究决定:
 一、请各专利管理机关暂停批准企事业单位新设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新设的对外开业的专利代理事务所,我局目前一律不予备案。
 二、省、地、市政府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应先由所在地编委批准编制,并符合《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向中国专利局备案时,除需提供代理机构名称、印章、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代理机构内专职和兼职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书号、辅助人员人数以及批准文件副本外,还一定要提供当地编委的编制批件复印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备案。
  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以《条例》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