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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的意见,现正式发布并实施《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1年1月27日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实习质量和提高专利代理人在执业初期的整体素质,现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1、2010年12月1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尚未开始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3、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不适用管理办法。
  上述第3类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届满时,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附表1)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二、关于实习导师
  4、实习导师应是正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近两年未实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不得担任实习导师。
  5、实习导师的执业经历在实务实习备案日时应满五年,以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实习导师在实习人员实务实习活动后应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 (附表3)上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关于实习备案
  7、接受实习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实习备案。
  8、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实习备案申请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实习人员、导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确定实习起止日期,填写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中并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
  因实习申请表格填写有误而影响实习日期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重新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
  四、关于实习评价
  9、实习人员在实习期结束时应填写“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及电子文档送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一份由专利代理机构存档。协会将公布有关实习信息。
  10、实习人员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中应对自己的实习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应包括:实习概述、职业道德修养、具体实习案件及实习内容和个人业务收获与自我评价等方面。该总结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
  本实施意见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