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人员,在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将提交的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材料中原“实习证明”用“实施意见”中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替换。因此,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在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须提交新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该表请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www.acpaa.cn”上的“行业管理”中“办理执业证有关表格(表五: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进行下载。请相关人员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写,填写后与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其它材料一并交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按照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实习期应当在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开始。因此,2010年12月11日之后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人员的实习备案具体日期的起算方式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前上报备案的,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的日期起算;2、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后上报备案的,按照实际上报备案的日期开始起算。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每月将核准后的实习备案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该项工作自2011年4月开始,有关人员需要查询实习备案核准信息的,请登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www.acpaa.cn”,在“行业管理”栏目中查询。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