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9月发布了《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针对在“通知”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刻录母盘的种类包括:激光唱盘(CD一DA)、图像激光视盘(CD一V) 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一G)等。具体登记办法,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刻录光盘母庇是批量复制允盘的基础和重要环节,通过对刻录光盘进行著作权管理,可进一步防止盗版的发生。
二、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境内非音像复制单位转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也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合同登记。
请将本通知转发当地光盘刻录单位和其他音像复制单位,并认真执行。要特别注意对光盘刻录单位进行合同登记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