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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对专利缴费手续规定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1.22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发布日期】:1990.08.27
【实施日期】:1990.11.01
 为了减少专利缴费中的差错和失误,保障专利事务处理的及时顺利,我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95条,对专利缴费手续作以下规定:
 一、各种专利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我局缴纳,但不得使用电汇。
 二、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汇款人附言栏中写明专利申请号(包括校验位)、费用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
 三、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第四联背面粘贴缴费单(缴费单标准格式附后,没有缴费单的可以按标准格式绘制或复印),缴费单中所有栏目均应当填写清楚无误。
 四、直接向我局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应当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填写缴费单。
 五、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款日期。如发现上述项目与原汇单项目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我局陈述意见,说明差错项目,附具发票和汇款凭证或证据的复印件,经我局核实确无缴费人责任和过错的,我局应当予以改正差错并维持原缴费日;如发现专利申请号有明显笔误,而且责任和过错又在缴费人的,可以在收到发票之日起7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我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专利申请号,经我局同意后予以改正差错并以缴费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之日为缴费日。
 六、直接向我局缴纳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我局开出收费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如发现有误的,应在当时要求我局更正,我局应当立即予以更正。
 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或者因缴费手续不当(例如缴费单上所列的项目填写不全或者有误),造成所缴款项被挂残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本公告自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