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5
1.利用新闻媒介或商业广告排斥同行,抬高自己;
2.擅自降低收费标准,进行压价竞争;
3.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4.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5.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6.擅自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门口以任何方式招揽业务;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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