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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 第七节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4)

更新时间:2015.12.0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
【发布日期】:2004.02.26
【实施日期】:2004.02.26
  为了规范和指导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保管、考场规则、监考和阅卷等项工作,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公告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 第一节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考点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名(下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考试报名费。

    三、报名人员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提前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取报名表,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验。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五、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编号并予以发放。

    六、报名结束后,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和报名表一份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 第二节考场设置

    一、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设置若干考常

    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四)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当避开繁华、喧闹的地段。

    三、监考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总监考人一名,总体负责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医务人员。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一个考务办公室,作为发放试卷和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 第三节试卷运送及保管

    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每个考点配备两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护送试卷、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二)在进行考试的前一天携带试卷到达考点,并将试卷锁入保险柜中,加贴封条,钥匙由运送人员分别保管;

    (三)察看考场设置情况,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核实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三、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四、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启封保险柜取出试卷,并确保在考试进行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核对监考人员送回的答题卡或答卷以及试卷数量,将确认后的答题卡或答卷锁入保险柜并加贴封条。

    六、全部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会同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使用过的试卷问卷全部销毁,并且应当携带所有答题卡和答卷按时返回,直接交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一套备用试卷,供特殊情况下使用。如未使用,不得拆封,原样带回。

  • 第四节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在每科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便于监考人员查验。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常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常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常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具以及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常发生上述情况的,由监考人员收取并在该科考试期间代为保管。

    四、考生答卷的字迹要清晰,用笔正确。考生应当按照要求在答题卡或者答卷首页上填涂准考证号码、姓名等项内容。凡未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字迹辨认不清、未按规定填涂,撕毁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在答题卡或者答卷密封线以外作其他标记的,该答卷作废。

    五、考生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查看和窥视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七、考生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常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常考生不得将答题卡、答卷以及试卷带出考常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和喧哗。

    八、考生有违反本节第六、第七项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

    九、考生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并由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考生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 第五节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将领取的试卷当众进行验封、启封、核对、分发;

    (二)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及照片,核对准考证号码是否与座位标号一致;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考生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常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该考场的考生人数清点答题卡或者答卷,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或者答卷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卷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卷袋面上写明考点名称、考场序号、答卷数量,在签名后交试卷保管人员;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

    三、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临场生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医务人员,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将考场秩序状况、考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场记录单》应当与该考场的答题卡或者答卷一同放入试卷袋中封装。

    五、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得抄题、做题,不就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以及作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第六节阅卷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答题卡的阅卷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读卡机统一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卷的阅卷工作由有关部门组成阅卷小组分别进行,阅卷小组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

    三、阅卷工作应当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答卷袋的拆封、登记和分发,使用读卡机阅读答题卡,以及考试分数录入等项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四、阅卷人员应当对答题卡和答卷的安全、保密负责。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不得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和答卷,也不得拆启答卷的密封签。发现答题卡和答卷有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五、阅卷小组应当制定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答卷的总分(各题得分之和)应当经两名以上阅卷人员核定并签名。

    六、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七、考试成绩公布半年以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和答卷销毁。答题卡和答卷销毁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复查。

  • 第七节成绩复查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复查工作,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三、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卡和答卷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考生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和答卷。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题卡和改动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五、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经阅卷小组负责人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六、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考生。更正分数的答题卡、答卷和复查报告一并留存两年,用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