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规范市场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该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大局。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提高认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准确贯彻实施《反不当竞争法》,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知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分期举办培训班,逐级进行培训。在今年底以前,要将三分之二的应训人员培训完毕,明年三月底以前,要全部完成培训任务。
二、大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向社会各界宣传工作,将宣传《反不当竞争法》纳入“二五”普法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使该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中宣部、司法部下发联合通知进行部署,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举办培训班,对辖区内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培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承担起对社会宣传培训的任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抓紧时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培训方案》(附后)的安排,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将学习、宣传工作部署、机构人员落实情况等,于今年九月底以前书面报告我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宣传培训活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培训活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该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正确处理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纠纷,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我局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以利于这项法律顺利地贯彻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系统内的学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大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实施该法的准备工作。首先要提高干部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要组织动员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知识,领会立法的意图,掌握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以保证该法完整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社会宣传和培训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墙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及各项规定的内容。
以面授、函授、自学相结合的形式,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经济检查司将于十月份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长和经检处长培训班。此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国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共同举办培训班,分期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培训。培训班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和中国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工商企业的培训由各地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组织实施。
三、知识竞赛
活动后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举办一次全国范围的反不正当竞争知识竞赛,统一拟题和阅卷,优胜者给予奖励。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宣传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于工作扎实、参加学习培训比例较高的地方,要逐级予以表彰。最后请先进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知识竞赛的优胜者参加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颁奖晚会。
各地宣传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有关情况将通过《工商法制动态》向各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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