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6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二)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处理决定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费用的负担。
处理决定由专利管理机关的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
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由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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