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立案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
第四条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理由包括:
(一)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集成电路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主体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三)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
(四)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五条排除保护的内容;
(五)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六)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提出撤销意见时,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以面交或者邮寄的形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补充、变更撤销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但应当在撤销意见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将是否立案的通知书送达撤销意见提出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
第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合议组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包括合议组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人或者三人。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布图设计权利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回避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经布图设计权利人答复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认为该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补充证据,并附具具体说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独创性是指:
(一)该项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
(二)对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该项布图设计作为整体或者其部分与公认的常规设计对比,二者在图层数量、布局、连线、模块、元件等技术细节上具有实质性区别。
第十三条对于含有保密信息层的布图设计,如果该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则视为该保密信息层的内容已经公开。
在对保密信息层进行审查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