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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6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管字[2016]139号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现就2016年园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一年。试点示范园区要围绕企业需求和产业特色,不断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园区发展的支撑作用。

    ()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着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不断完善园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政策与科技、贸易、产业等相关政策融合;适时调整完善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强化专利创造的运用导向;扩大专项工作投入比重,因地制宜实施知识产权金融、企业贯标引导、服务业促进等政策。

    ()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等的改革举措,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完善政府、行业和企业三方联动、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门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项化。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宣传手册和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文化普及。认真做好“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打造知识产权文化品牌,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文化氛围。

    ()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专利申请咨询、信息检索、维权援助等基础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引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提高园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二、加强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当前,园区进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攻坚期,产业发展亟待提质增效升级,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需求日益迫切。园区作为产业集聚区,加强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是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内在要求。

    ()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鼓励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以外的试点示范园区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推动专利分析与产业决策相融合。按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及时将实施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报送备案。

    ()鼓励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积极引导重点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围绕专利壁垒突出、运营需求强烈的重点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联盟为抓手,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探索专利与标准融合,不断提高产业话语权和影响力。

    ()探索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依托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载体搭建具有产业特色的运营服务平台,引进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机构,鼓励各类创投基金等资本投入知识产权运营,探索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机构、资本和项目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不断提高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三、继续做好园区动态规范管理

    为深化园区试点示范工作,推动管理规范化和工作体系化,我局正在研究修订《办法》。为做好工作衔接,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停试点和示范园区申报工作,试点园区验收、示范园区培育和复核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一)试点园区验收。我局委托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对辖区内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验收内容和工作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相关定量指标标杆值详见附件2)。各有关省局要提前将验收工作方案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审定,验收后1个月内报送相关材料。

    (二)示范园区培育。对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并自愿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园区,各有关省局要组织做好示范培育工作,指导园区及时制定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试点验收后一年内未开展示范培育的园区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园区序列,示范培育期少于一年的园区不得申报示范园区。

    (三)示范园区复核。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示范满三年的园区进行工作复核。鉴于纳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7个示范园区工作成效突出,免予复核。请有关省局指导待复核的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3)全面总结三年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打分表》(详见附件4),会同有关省局、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于4—5月赴各示范园区开展复核工作,得分80分以上的示范园区通过复核。具体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有关省局组织示范园区报送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计划,各试点示范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015年度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5),安排专门人员汇总后,于331日前以正式文件EMS报送我局(电子件发送至yuanquip@126.com)。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试点示范园区,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园区序列。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www.sipo.gov.cn)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专题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6年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

    2.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定量指标标杆值

    3. 2016年示范复核的园区名单

    4.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打分表

    5. 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信息统计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310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姜海飞饶波华

    电话:010—6208342162085316

    传真:010—62083864

    邮箱:yuanquip@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