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6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对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二、【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跨区划片集中管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解释】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施行】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审)[20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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