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注:本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6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材主管部门:
为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特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附件: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6月15日发布)
(一)生产企业销售平板玻璃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二)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三)采取折扣、补贴等办法,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四)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五)采取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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