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6
各设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处),定州市、辛集市、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我省企业创新发展,推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范围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确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附件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附件1),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培育方向及任务目标
培育方向: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三方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持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促进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以产品或技术研发项目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专利信息的导航作用,积极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和专利战略研究工作,降低创新成本,优化创新路径,提高创新效率,形成具有数量规模和质量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储备,在实践中培养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二)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优势。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商用化、资本化和产业化,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和转移转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资作价入股和专利保险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素养,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的实践能力。
(三)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势。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逐步培育形成与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市场保护机制和管理模式。
任务目标: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及发展阶段特点,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要求90分以上)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要求A、B表均80分以上)为依据,制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方案》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条件及三年培育期内的分阶段目标和计划,确保培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培育措施
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我局将统一制发牌匾标识,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年给予企业不低于5万元经费补贴,并为企业提供指导、咨询及培训服务,在专利战略引导计划、专利导航项目、专利质押融资补贴等重点业务工作上给予优先安排。
四、管理与复核
(一)日常管理与服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培育工作阶段性目标和进展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巡回服务与不定期检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包括专家学者、企业高管、服务机构高管、政府工作人员在内,受我局委托不定期到企业检查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家底摸查、需求调研和知识产权战略尽职调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调研评估报告。
(三)申报与复核。企业根据需求自愿申报(申报书可向知识产权部门索取),经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到我局,我局一般不再专门发文组织申报。培育期满,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复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石家庄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编列本级财政预算给予配套支持,在政策、资金上向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倾斜,切实将有条件、有基础的本地企业推荐进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行列,并培育形成一批本区域内有特色、有效益、有活力且具有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
(二)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方案》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方案》(要求以企业内部正式文件印发),纸件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于2016年3月30日前上报;填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项目合同书》(附件4),纸件一式四份,于2016年3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以上材料请报送到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陈淼
联系电话:0311-86043434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富强大街92号
电子邮箱:hebei12330@126.com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齐春胜
联系电话:0311-85692822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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