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1.出口单位违背国家利益、行业利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机电商会组织有关企业达成的协调意见,以低于成本价或协调价竞争的行为。
2.出口单位对外透露国内相关行业的重大技术、经营状况等秘密以及有竞争利害关系的国内其它出口单位的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商业秘密的行为。
3.出口单位对其国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的不正当言论和行为不制止甚至纵容的行为。
4.出口单位为同一项目互相竞争时,向国外业主、评标公司、项目融资机构泄露涉及国内竞争对手内部工作情况的行为。
5.其它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诋毁、中伤其他出口单位的行为。
根据机电商会章程,对会员单位的过错单位实施处罚分为:
1.对于一般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2.对其它出口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向权益受损单位道歉;
3.对其它出口单位或行业产品出口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赔偿处罚;
4.对形成严重后果或串通国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在某一地区或某一时间段内参加投(议)标活动的经营限制处罚;
5.对不接受警告处分或经营限制处罚者,开除机电商会会籍;
6.对于扰乱市场秩序并给行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暂停参加国外投(议)标经营权(1至3年),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处罚。对非会员的过错单位,由机电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举报,提出处罚建议。处罚决定抄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必要时在《机电商会通讯》或其它刊物上公告。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