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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商标品牌战略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04.08

【发布部门】:包头市-其他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包府发[2015]116号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精、强现代农牧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深入挖掘农畜产品资源,打造特色农牧业品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品牌创建工作,坚持把商标品牌创建工作作为推动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抓手,特别在农牧业领域,各级农牧业、商标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把农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和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农畜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农畜产品行业拥有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分别达到10个、37个和59,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达到269个。但是,我市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与打造高精强的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与广大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特别是农牧业企业创牌积极性不足、农牧民品牌意识较弱,农牧业领域注册商标总量较小、农畜产品品牌附加值不高、商标品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现代农牧业发展,制约了农牧民增收。

 

二、重要意义

实施农牧业品牌战略是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打造优势产业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造农牧业知名、著名、驰名品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农牧业商标品牌作为提升农牧业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主攻方向。通过品牌创建,全面提升我市农牧业标准化水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力、科技创新力、市场竞争力,加速推进农牧业现代化进程。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紧紧围绕我市南菜北薯、乳肉并举的发展战略,以农畜产品质量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农牧业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核心,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为目标,着力完善把握市场导向、企业主体运作、政府扶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农牧业品牌战略实施机制,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整合资源、吸引投资、开拓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商标。

()目标任务。

2017,建立比较完善的农牧业品牌培育、运用推广和保护机制,基本适应现代农牧业、品牌农牧业对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的要求。农牧业品牌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商标得到广泛注册和使用,做强一批传统农牧业品牌,做大一批同类农畜产品知名品牌,上市农畜产品商标注册率达到90%以上,中国驰名商标达到12(含司法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达到60,包头市知名商标达到100,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达到15,农畜产品三品一标数量达到400,品牌经济占农牧业增加值的比重提升到40%以上,培育一批以品牌农畜产品生产为主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和加工龙头企业,品牌农畜产品产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

要以发展现代农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为培育重点,突出蔬菜、马铃薯、牛羊肉、奶制品等优势主导产业,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兼并重组和连锁经营的方式,推动优势产业品牌建设。引导农牧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商标品牌运作延伸产业链,利用现代流通和营销体系提升品牌效应。指导帮助有产地特色的农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健全质量检验检测和农牧业标准化等体系,进一步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知名度。

 

四、保障措施

()加强商标品牌规划与培育。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统筹制定农牧业商标品牌培育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和整合商标品牌,防止无序竞争。要将商标品牌培育开发纳入各类农牧业基地建设、区域综合开发、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中,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制定合理的商标经营战略,强化对农牧业商标品牌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加强商标品牌保护与推广。各级农牧业和商标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牧业商标的注册保护及品牌建设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加大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侵犯农畜产品注册商标,尤其是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商标品牌激励与支持。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提高农牧业领域推荐上报知名商标的比例,积极鼓励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进一步给予农畜产品商标认定知名商标的政策倾斜,提升农畜产品知名商标比重,并重点支持推荐农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出台促进农牧业商标品牌创建的政策措施,扶持重点农牧业商标培育和品牌基地建设。

()加强商标品牌机构与队伍建设。鼓励注册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各级农牧业和商标主管部门要对具有区域特色、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农畜产品资源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以推动地域特色优势农畜产品开发。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鼓励本地区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共同协作,联合注册创建区域性的集体品牌,以地区整体力量打造区域商标品牌和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服务,更好地发挥在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中的基层堡垒作用。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明确从事农牧业商标品牌创建的职能机构和人员,通过组织专项培训、举办专题论坛、经验交流会和现场咨询、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帮助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实施农牧业商标战略,提升品牌创新、规范运作和自我保护能力。

()支持创新市场营销模式。支持和鼓励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创新营销方式,支持发展品牌农畜产品专卖店、专业配送进超市等流通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农牧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搭建网上营销平台,实现网上接单、网下配送,拓展销售渠道。

()加强农牧业商标品牌的宣传推介。各级农牧业和商标主管部门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多种渠道推广宣传农牧业商标品牌,积极组织区域性的公益推广活动。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商标品牌宣传策划,组织参加各地举办的商标品牌节、农畜产品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扩大商标品牌知名度。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牧业,积极组织消费体验活动,广泛联结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消费体验报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扩大商标品牌影响力。市食药工商局要整合优势资源,依托包头商标网,为农畜产品和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制商标品牌推广宣传计划,积极宣传、提升我市农牧业商标品位。

()积极争取政策资金。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牧业商标品牌创建的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将农牧业品牌化建设纳入重点扶持范围。从2015年开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包头市知名商标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包府发〔2014112)要求,予以相应奖励。同时,对获得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的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促进农牧业商标名牌产品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督查指导。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市农牧业局、市食药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业商标品牌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年底进行考核评比,落实扶持奖励措施,确保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协商工作机制。市农牧业局、市食药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开展全市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研究、部署、协调、考评工作。加强农畜产品商标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全市农牧业商标品牌发展推进会,推进农牧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

(二)建设农牧业商标品牌培育库。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对辖区内涉农涉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原则,建设农牧业知名商标培育库,形成知名、著名、驰名商标阶梯培育模式。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制定商标培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对商标培育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的品牌发展梯队。

(三)加强农牧业商标品牌意识培训。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对涉农涉牧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强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畜产品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商标培育、品牌维护、商标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商标品牌意识和保护能力。

     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