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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7.2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管字〔2016〕145号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近期选择一批城市和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请各地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城市及园区参加,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点示范类型及期限
  (一)类型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示范
  3.专利保险工作试点
  4.专利保险工作示范
  (二)期限
  以上试点示范期限为三年。
  二、组织推荐
  (一)推荐方式
  采用组织推荐方式。由各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园区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并提出申请,择优向国家局推荐。
  (二)推荐数量
  各省推荐的城市及园区共2-5个。
  (三)推荐材料
  1.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函,应说明推荐理由以及省局拟统筹促进后续试点示范工作的举措;
  2.申报城市、园区的申请函(含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举措、工作进度、人员和条件保障。申报专利保险工作示范,应会同保险公司,至少要推进两个险种投入运营。申报质押融资示范,应把评估与价值分析、质物处置和风险分担、投贷联动机制建设等作为重点内容。
  (四)条件要求
  1.所有申报单位必须属于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系列;
  2.承担过国家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或专利保险试点的,才可申报工作示范,其他限申报工作试点;
  3.对申报工作示范,要求:(1)本地区已出台质押或保险的政策性文件或专项措施;(2)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服务机制,具备常态化开展工作的基础;(3)工作目标设定应高于省内已开展同类试点工作水准;质押融资金额、专利保险保障金额或项目数要力争年增20%以上;(4)明确深化扩展和创新的工作内容;
  4.所有申报城市或园区,均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报送时间
  各省应加强工作动员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并于2016年4月20日前向我局专利管理司报送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并同时发送电子件。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