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31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一)贯彻实施与广播电视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台(站)的工作;
(四)组建和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五)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视频点播业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视节目、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电视播放实施管理;
(六)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放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七)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一)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
(三)侵犯著作权的;
(四)未取得制作许可和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接收设施的,负责安装的部门应当在其公布承诺的时限内保证开通。
有线电视用户电视播出发生故障的,负责传输、安装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时起,城镇二十四小时内、农村五日内修复开通;因传输、安装部门的原因逾期未能恢复中断信号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退还故障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一)擅自增加节目套数或者变更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的;
(二)出租、转让频道、频率或者播出时段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从事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一)播放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节目的;
(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节目的;
(三)播放未取得制作许可和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的;
(四)超过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的;
(五)在车站、码头、广尝街道、楼宇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进行电视播放未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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