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28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安排
(一)评定时间。2016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10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完成。
(二)申报资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具备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我局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受理辖区内示范园区申报。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照附件3的证明材料列举表)。
2.省局审核推荐。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资格条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文予以推荐。
3.国家局集中评定。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证明的指标顺序进行编排,并编注页码,建立目录;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和自评得分,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局于11月30日前,将省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申报表电子件发送至yuanquip@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3.证明材料列举表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王明智 徐俊峰
电 话:010-62083113/6568
邮 箱:yuanquip@126.com
附件1
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序号 |
园区名称 |
序号 |
园区名称 |
1 |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区 |
11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 |
襄阳高新区 |
12 |
四川自贡高新区 |
3 |
无锡工业设计园 |
13 |
广东肇庆高新区 |
4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4 |
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 |
5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5 |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 |
6 |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6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7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7 |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
8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8 |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9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
19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
10 |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0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注:按试点开始时间排序。
附件2
编号:
园区名称:
园区级别: (国家级或省级)
园区类型: (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或创意设计类)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
填 报 人:
部门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一、园区基本情况
序号 |
指 标 |
单 位 |
2015年指标值 |
备 注 |
|
1 |
面 积 |
平方公里 |
|
|
|
2 |
总人口(从业人员数量) |
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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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DP总量 |
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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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年财政收入 |
万元 |
|
|
|
5 |
年财政支出 |
万元 |
|
|
|
6 |
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
万元 |
|
|
|
7 |
园区年度研发总投入 |
万元 |
|
|
|
8 |
注册企业数量 |
家 |
|
|
|
9 |
年度专利申请量 |
件 |
|
|
|
10 |
年度商标注册数量 |
件 |
|
|
|
11 |
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
件/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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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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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知识产权局 (或管理机构) 基本情况 |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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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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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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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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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标2如填写从业人员数量请在备注栏注明;指标8、11是指截至2015年底的累积总量数据。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 号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园区填写说明 |
得 分 |
知识 产权 管理 15分 |
政务 环境 12分 |
1 |
重视程度及政策体系 |
考核园区是否将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园区是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考核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是否完善,是否与经济、科技等政策紧密结合,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是否科学合理。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2 |
工作体系 |
考核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专职人员配备(含直属单位人数)等情况。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3 |
工作经费 |
指本级财政直接划拨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使用的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本级无财政支出的,考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比重。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文化 环境 3分 |
4 |
文化建设 |
工作周期内开展宣传活动的次数、形式、新闻广告发布和受益人数。工作周期内园区政府机构、企业、代理机构、学校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工作的情况。 |
3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以2015年度情况为主) |
|
|
知识 产权 创造 15分 |
创新 基础 4分 |
*5 |
拥有贯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数量 |
企业知识产权指数=国家级示范企业×3+(国家级优势企业+省级示范企业)×2+(贯标企业+省级优势企业)×1。 |
4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创新 产出 8分 |
6 |
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
上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园区从业人员数。 |
4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
*7 |
PCT专利申请量 |
上年度园区企事业单位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 |
2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
8 |
万人商标注册量 |
上年度商标注册量/园区从业人员数。 |
2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
创新 效率 3分 |
*9 |
每百万R&D经费发明专利授权数 |
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上年度园区R&D经费。 |
3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
知识 产权 运用 18分 |
运用 机制 8分 |
*10 |
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
园区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科研及投资项目等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开展专利导航、评议、预警等情况。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11 |
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和体系 |
园区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机构、基金等工作体系情况。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运用 效果 10分 |
12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
考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常态化、规模化程度,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数量和金额。 |
3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13 |
中国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获奖数 |
考察园区累计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数量,以及省级(包括副省级城市)专利奖获奖数量。 获奖指数=中国专利金奖数量×3+中国专利优秀奖数量×1+省级专利奖数量×1 |
3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截至2015年底情况) |
/ |
||
14 |
知识产权产业化、许可转让情况 |
园区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许可转让情况。 |
4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知识 产权 保护 12分 |
制度建设 3分 |
15 |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指园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所开展的制度建设情况。 |
3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保护体系 6分 |
16 |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指园区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自我保护、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执法维权、司法审判等方面体系化推进情况。 |
6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保护状况 3分 |
17 |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试点或示范期内园区是否有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反响和满意度。 |
3分 |
如实填写。 |
|
|
知识 产权 服务 15分 |
公共服务 6分 |
18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园区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状况。 |
3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19 |
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
园区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特派员等各种方式服务企业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
3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服务机构 4分 |
20 |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
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运营等服务机构数量及多样性情况(考察的服务机构要在园区设有办公场所和分支机构)。 |
4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
人才培养 5分 |
21 |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服务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等人才培养与引进成效。 |
5分 |
填写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技术开发类园区 |
特色工作 25分 |
22 |
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
考察园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 |
6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23 |
专利协同运用机制 |
考察园区产学研合作中建立专利协同运用机制,开展订单式发明、投放式创新等情况。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24 |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
考察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 |
5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25 |
特色创新工作 |
除上述特色指标外,园区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特色工作。 |
10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贸易合作类园区 |
特色工作 25分 |
22 |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纠纷解决 |
考察园区对外贸易、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建立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 |
6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23 |
商标战略与品牌培育 |
考察园区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等情况。 |
4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24 |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考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展会等情况。 |
5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25 |
特色创新工作 |
除上述特色指标外,园区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特色工作。 |
10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创意设计类园区 |
特色工作 25分 |
22 |
外观设计支撑工业设计发展 |
考察外观设计申请量及对产业工业设计能力的支撑度 |
5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23 |
商标战略与品牌培育 |
考察园区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等情况。 |
5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24 |
创意与版权保护 |
考察园区有关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产业发展等情况。 |
5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
25 |
特色创新工作 |
除上述特色指标外,园区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特色工作。 |
10分 |
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注:1.因新办法考核指标中定量指标尚无现有统计数据,本次评审定量指标的标杆值取参评园区相关数据的中位数,各申报园区自评时7个定量指标无需评分;
2.前面标有*的5个指标,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园区免予考核,总得分进行相应折算;
3.各申报园区按照园区类型,分别填写对应的特色工作考核指标相关内容,并进行自评分。
附件3
证明材料列举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 号 |
三级指标 |
证明材料列举 |
知识 产权 管理 |
政务 环境 |
1 |
重视程度及政策体系 |
◇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等文件。例如:园区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考核评价意见、综合考评通知等。 ◇园区管委会发布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等文件。例如:管委会绩效考核指标细则、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汇报、主要经济科技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分解等。 ◇上级财政、园区管委会或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发布的针对本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促进政策、资金扶持、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引进等的办法、工作细则。例如:园区“十二五”规划纲要(涉及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园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人才引进措施、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 |
2 |
工作体系 |
◇园区机构编委会、园区管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等机关发布的有关挂牌、任免、批复通知等文件。例如:园区编委发布的增挂知识产权办公室的通知、科学技术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的批复、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市委办公厅有关区内设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格证明。 ◇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或部门,以及负责的具体内容列表。 |
||
3 |
工作经费 |
◇园区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工作经费预算的批复、专项经费的批复等文件。例如:园区财政局下达的关于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情况说明、对专利试点单位进行资金匹配的批复、专项发展资金安排表等。 |
||
文化 环境 |
4 |
文化建设 |
◇上级知识产权局或者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发布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例如:4.26主题活动、定期举办的知识产权论坛、知识产权专题会议等。 ◇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例如知识产权行动宣言签署仪式,知识产权知识有奖问答竞赛,报刊、新闻、简报、手册宣传等。 ◇上级政府知识产权局或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本园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型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会、系列讲座、沙龙活动、远程教育等的文件、照片。 |
|
知识 产权 创造 |
创新 基础 |
*5 |
拥有贯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数量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截至目前园区现有的经认证机构认证的贯标企业名单和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 |
创新 产出 |
6 |
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园区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统计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常住人口数量证明。 |
|
*7 |
PCT专利申请量 |
◇通过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的园区企业名单或数量证明,或者其它形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
||
8 |
万人商标 注册量 |
◇上级或本级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国内注册商标数量的证明,统计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常住人口数量证明,或者其它形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
||
创新 效率 |
*9 |
每百万R&D 经费发明 专利授权数 |
◇统计部门提供的研发经费证明文件,或火炬统计汇总文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或者其它形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
|
知识 产权 运用 |
运用 机制 |
*10 |
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
◇建立专利分析融入产业决策的相关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预警、评议导航等项目情况。 |
11 |
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和体系 |
◇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鼓励相关基金投入知识产权运营等相关工作机制和项目实施情况。 |
||
运用 效果 |
12 |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情况 |
◇管委会、各部门出台的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文件;园区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企业名单(企业名称、质押专利号、质押合同登记年度)。 |
|
*13 |
中国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获奖数 |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明细,包括:企业名称、专利号、获奖届次、获奖等级; 省(副省)级人民政府或知识产权局关于授予省级专利金奖的文件及获奖项目清单。 |
||
14 |
知识产权产业化、许可转让情况 |
◇2015年专利权转让明细(专利号、让与方、受让方)。 ◇2015年专利许可备案明细(专利号、许可方、被许可方)。 |
||
知识 产权 保护 |
制度 建设 |
15 |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园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制度等。 ◇设立维权援助机构的批复文件及维权援助机构运行情况。 |
保护 体系 |
16 |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针对自我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企业意识和社会环境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体系,重点行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关情况。 ◇执行上级任务或自主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的文件、计划方案和工作总结等。 ◇园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融互补、有机结合的情况。 |
|
保护 状况 |
17 |
知识产权 保护状况 |
视情况自行提供。 |
|
知识 产权 服务 |
公共 服务 |
18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或信息检索平台、行业专题数据库)网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的介绍或工作总结。 ◇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签署的委托或合作协议;其他能够体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效果的表彰文件、新闻报道或案例。 |
19 |
企业服务的 具体措施 |
◇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特派员服务活动(或其他实现类似效果的服务)的通知、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园区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协议、聘书等。 |
||
服务 机构 |
20 |
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 培育 |
◇服务机构名单、数量证明文件; ◇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范围应当能够说明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务); ◇注册地不在园区,仅在园区设立办公场所的需另外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起到证明效力的材料。 |
|
人才 培养 |
21 |
知识产权 人才培养 |
◇在园区工作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等名单,以及其它人才培养与引进的工作措施、成效等情况。 |
|
技术开发类园区 |
特色 工作 |
22 |
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
◇出台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针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等有关情况。 |
23 |
专利协同运用机制 |
◇园区产学研合作中建立专利协同运用机制,开展订单式发明、投放式创新等情况,或者开展专利技术对接等有关活动情况。 |
||
24 |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
◇园区内各类单位发起或参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名单,包括联盟和单位名称,以及主要联盟的工作开展情况。 |
||
25 |
特色创新工作 |
视情况自行提供。 |
||
贸易合作类园区 |
特色 工作 |
22 |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纠纷解决 |
◇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情况,例如:重点行业协会行业专利地图和预警分析报告、专题分析或研究报告、开展预警工作的企业名单等。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情况,例如:建立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特色工作机制,以及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等。 |
23 |
商标战略与品牌培育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提供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证明材料及清单(商标名称、企业名称、认定时间),或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或裁定书。 |
||
24 |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园区官方或民间主办或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交流、国际展会等活动情况。 |
||
25 |
特色创新工作 |
视情况自行提供。 |
||
创意设计类园区 |
特色 工作 |
22 |
外观设计支撑工业设计发展 |
◇外观设计申请量,以及针对提升产业的工业设计能力开展的相关工作。 |
23 |
商标战略与品牌培育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提供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证明材料及清单(商标名称、企业名称、认定时间),或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或裁定书。 |
||
24 |
创意与版权保护 |
◇著作权登记量,发展版权产业、创意产业及其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
||
25 |
特色创新工作 |
视情况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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