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经结束,现将项目名单印发。请按照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请各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均需原件,其中“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必须与项目名单的内容一致,不得变更。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证单位,对合同书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请各承担单位在2016年8月26日前将合同书及首付款发票寄回(合同电子件同步发送至ruanketi@sipo.gov.cn邮箱)。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16年9月20日前提交开题报告,并根据合同书要求,按期提交相关文档。
三、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立项项目研究期限为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请保障好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立项项目名单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
联系人:魏 健 陈慧挺
电 话:010-62084614 62084767
传 真:010-6208520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研处
邮 编:100088
邮 箱:ruanketi@sipo.gov.cn
附件1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立项项目名单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承担单位 |
SS16-A-01 |
我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部分主要内容研究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SS16-A-02 |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研究 |
同济大学 |
SS16-A-03 |
知识产权政策第三方评估 |
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
SS16-A-04 |
TPP知识产权规则及我国应对研究 |
同济大学、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SS16-B-05 |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研究 |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SS16-B-06 |
面向中国制造2025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研究 |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SS16-B-07 |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政策研究--以北京市为例 |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
SS16-B-08 |
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及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研究 |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
SS16-B-09 |
深化我国自贸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研究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
SS16-B-10 |
互联网领域新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实证研究 |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
SS16-B-11 |
互联网新兴业态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SS16-B-12 |
中国高铁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研究 |
西南交通大学 |
SS16-B-13 |
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研究 |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 |
SS16-B-14 |
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研究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武汉理工大学 |
SS16-C-15 |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 |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 |
SS16-C-16 |
知识产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研究 |
中国科学院大学 |
SS16-C-17 |
引导我国产业发展的核心专利挖掘研究 |
厦门大学 |
SS16-C-18 |
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体系建设研究 |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SS16-C-19 |
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研究:效率评价与机制分析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SS16-C-20 |
长江经济带(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与平台建设研究 |
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
SS16-C-21 |
专利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以中德专利权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 |
北京师范大学 |
SS16-C-22 |
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创新机制研究 |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
SS16-C-23 |
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配套制度研究--以武汉为例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顺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SS16-C-24 |
设立“一带一路”地区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的探索与实践 |
浙江理工大学 |
SS16-C-25 |
南亚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以巴基斯坦为例 |
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
SS16-C-26 |
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以以色列为例 |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
SS16-C-27 |
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研究 |
同济大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SS16-C-28 |
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模式研究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
SS16-C-29 |
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
SS16-C-30 |
中医药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合享新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SS16-D-31 |
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及专业学位教育模式研究 |
大连理工大学 |
SS16-D-32 |
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相关问题研究 |
南京理工大学 |
SS16-D-33 |
专利管理专业人员和专利信息分析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标准研究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
SS16-D-34 |
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研究 |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
SS16-D-35 |
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的实施方案研究 |
广东工业大学 |
SS16-D-36 |
医学院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研究 |
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 |
SS16-D-37 |
知识产权金融人才培养及评价体系研究 |
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 |
附件2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保证单位:
负 责 人:
起止时间: 2016年9月至 2017年8月
一、本合同书的甲方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乙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丙方是指保证单位,一般为承担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
二、乙方需填写条款的第一条至第五条。乙方签字盖章之后送丙方签字盖章。若乙方包含地方知识产权局,则无需丙方。
三、本合同书须打印,若手写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必须每份签章、装订。
甲 方 |
单位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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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章) |
职 务 |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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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衡付广/魏健 |
电子邮箱 |
ruanketi@sip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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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010-62084614,010-6208520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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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100088(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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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牵 头 单 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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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章)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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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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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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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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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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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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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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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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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单 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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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章)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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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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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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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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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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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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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方 |
单位名称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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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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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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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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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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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研究内容及子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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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研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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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计划进度、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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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成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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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保证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承担单位: 合作单位: 保证单位: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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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职称 |
现从事专业 |
所在单位 |
在本项目中 承担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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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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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职称 |
现从事专业 |
所在单位 |
在本项目中 承担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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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甲方资助经费总额为: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5%,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5%。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乙方须按计划进度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等环节所需材料,在研究过程中按甲方所提意见优化和调整研究方向和内容,保证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在完成研究工作后一个月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甲方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乙方须按照评审意见再次修改相关材料,并在完成评审后一个月内提交结题验收所需的所有正式材料。所有材料符合验收条件后,甲方对项目结题验收,并向乙方提供结题证书。 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甲方对项目不予验收,不再支付剩余项目经费。自评审之日起,项目负责人终身不能获得甲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能获得甲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保证单位三年内不能作为甲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保证单位。 第十一条 乙方须在甲方安排的时间参加评审。乙方没有充分理由,两次不参加评审的,视为项目未通过评审,按第十条未通过评审的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丙方有配合甲方为保证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行相关协调和督促的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甲方需要对研究项目进行变更时,应由缔结各方协商确定,必要时缔结各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乙方需要对研究项目进行变更时,须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必要时缔结各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未得到甲方批准的,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研究工作延误的,乙方可将研究计划进度和完成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研究工作未能按期完成,乙方应在项目完成截止日之前向甲方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申请延期,经甲方批准后,乙方须在甲方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延期申请仅限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超过延期期限仍未完成的,乙方应在项目完成截止日之前向甲方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甲方核准后,由甲方终止项目。被终止的项目,甲方不再拨付剩余项目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发生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情况时,若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相关申请和说明原因,或者相关申请和说明未得到甲方批准和核准的,甲方可直接撤销该项目。被撤销的项目,甲方不再拨付剩余项目经费,并可视情节追缴部分或者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项目负责人终身不能获得甲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能获得甲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保证单位三年内不能作为甲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保证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甲方和乙方共有。甲方可视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方无偿使用乙方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使用时须注明乙方信息。乙方在公开发表或发布项目研究成果时,需征得甲方同意,并须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缔结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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