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2.03
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赋予江苏省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省委、省政府已明确赋予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并综合考虑江苏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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