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2.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和第二批示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6〕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局将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和第二批示范城市工作期限(2013年-2016年)届满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城市评定
(一)示范城市申报资格
截至2016年10月31日示范培育满1年,且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副省级或地级试点城市具备申报资格。
(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区、市)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出示范申报的城市进行审核和指标测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中客观实力评价指标的测评,由省局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我局专利管理司提供支持。
2.经过审核和测评,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市,由省局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3.试点城市建设时未确定特色主题的,请于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并在工作总结、考核指标等相关申报材料中体现。
(三)示范城市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城市测评得分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见《办法》附件1)。
4.省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及测评分数,包括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办法》附件2)。
5.《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试点及示范培育期间的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四)试点城市的申报
试点城市的申报按照《办法》第五、六条的要求,由省局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
(五)相关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
2.各省局重点承担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要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同时对城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局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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