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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和第二批示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2.03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管字[2016]831号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1.1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和第二批示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6〕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局将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和第二批示范城市工作期限(2013年-2016年)届满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城市评定

  (一)示范城市申报资格

  截至2016年10月31日示范培育满1年,且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副省级或地级试点城市具备申报资格。

  (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区、市)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出示范申报的城市进行审核和指标测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中客观实力评价指标的测评,由省局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我局专利管理司提供支持。

  2.经过审核和测评,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市,由省局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3.试点城市建设时未确定特色主题的,请于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并在工作总结、考核指标等相关申报材料中体现。

  (三)示范城市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城市测评得分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见《办法》附件1)。

  4.省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及测评分数,包括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办法》附件2)。

  5.《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试点及示范培育期间的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四)试点城市的申报

  试点城市的申报按照《办法》第五、六条的要求,由省局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

  (五)相关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

  2.各省局重点承担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要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同时对城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局进行通报批评。


 

  二、示范城市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13年9月批复的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厦门市、宁波市、长春市、东莞市、无锡市、株洲市、泰州市、潍坊市、淄博市、合肥市、嘉兴市、南阳市、湖州市、昌吉回族自治州、新乡市、贵阳市。

  (二)复核内容

  1.城市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对城市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执法维权工作情况等进行重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城市取消示范城市资格。

  2.示范城市工作期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专利实力监测情况。依据考核结果排名、专利实力监测结果,综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等进行量化评分。

  3.城市印发的示范城市建设方案所确定任务完成情况,该项情况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

  (三)复核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

  (四)复核程序

  由城市人民政府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核函,同时提交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通过复核的城市,由我局公布,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未通过复核的城市,限期1年内整改,之后进行再次复核,通过再次复核的城市,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未通过再次复核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城市。

  (五)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省局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相关城市的申请复核函、工作总结等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附件: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提纲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刘 杰

  电 话:010-62086573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l@sipo.gov.cn

  附件


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提纲
(供参考)


 

  一、示范城市建设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情况


 

  三、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工作情况
  重点总结专利质量提升、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等情况。


 

  四、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工作情况
  重点总结开展专利运营、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情况。


 

  五、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工作情况
  重点总结专利行政执法、维权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情况
  重点总结实施专利导航试点项目、推进企业贯标、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等情况。


 

  七、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


 

  八、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总结的情况
  说明:总结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注重用数据说话,体现出开展示范建设工作前后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