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1.05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内注册商标不再通过书式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公告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当事人,我局特公告如下:
(一)取消《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原书式,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将通过档案查询的方式办理,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办理;
(三)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的,需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四)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的,通过档案查询办理,不收取费用;
(五)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商标注册人需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填写新版《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申请书》的方式申请,申请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费用按照一个类别100元人民币标准收取。
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代理机构名称:
国际注册号:G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填写说明:
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办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适用本书式。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申请人应当注明国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申请书应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国际注册号应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填写,应在国际注册号前加字母“G”,有后期指定业务的,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详细的注册信息,以便填写到申请书上。
6.一标多类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可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类别。
7.共有商标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8.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9.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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