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5.0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
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你局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5〕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2017年5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对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至保护协调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朱丹
电 话:010-62083470 62083331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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