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5.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46号建议意见的函
(国知办函办字〔2017〕316号)
中医药局办公室:
经研究,我局对张伯礼等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建议,就涉及我局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加强研究论证,努力推动建立专门制度
就针对中医药特点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我局一直立足国内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相关讨论,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探索。近年来,通过与中医药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方式,努力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相关保护制度的建立,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医药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尝试纳入传统知识相关条款。今年7月,《中医药法》将正式实施,其中的第43条明确规定“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对于代表所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参与,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报国务院颁布执行;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建议,考虑到传统知识领域情况复杂,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尚未解决,我局愿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可行性,条件成熟时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相关制度建立。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中医药局已经开展有关项目,我局积极参与了项目论证、评估等工作。
二、参与国际讨论,积极推动国际相关规则磋商
作为我国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部门,我局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保护在多边层面的国际进程,参与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知识产权和贸易论坛涉及传统知识的国际讨论,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努力推动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事先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取得了发展中国家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论坛中主张自身权益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在与美国、欧盟、东盟国家等的双边场合,我局积极就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保护议题开展交流和讨论。在我国与哥斯达黎加、秘鲁、挪威、瑞士等国的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我局也努力推动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纳入讨论、体现在相关协定条款中,为我国中医药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我局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及违法不授权条款,成为我国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大国,率先在专利制度中对遗传资源保护进行的有益尝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和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委员会第30次会议研讨会上,我国代表对这一经验做法进行了交流和分享,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当时因传统知识问题较为复杂且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修改后的条款未直接涉及传统知识,但这种开创性的立法尝试,为研究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相关规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下一步,我局愿与其他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结合国内外实践,积极探索建立中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并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上述意见,供参考。
联系部门及电话:条法司 张 熙 6208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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