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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受理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7.07.04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6.03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

 



关于受理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中欧在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框架项下的有关安排,经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我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受理了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100个欧盟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经形式审查,现将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79个欧盟产品信息予以公示(见附件1)。2006年质检总局启动的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10+10”项目中的孔泰(奶酪)等10个欧盟地理标志产品和法国、英国、意大利等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推荐的香槟等11个地理标志产品已在质检总局成功保护,不再重复公示(见附件2)。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79个欧盟产品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22

  传  真:(010)82260248

  附件:1. 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79个欧盟产品受理公示信息
  2. 质检总局已成功保护的21个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清单
http://www.ipknow.cn/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41934665.pdf

 

质检总局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