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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9.02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8.01.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二)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域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管理,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解析服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六、电信主管部门要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开展业务,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誉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