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海伦市九瑞米业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63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海伦大米、松江大米、运漕酒(运酒)、龙口粉丝、凤凰单丛(枞)茶等5个产品的23家企业(见附件),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