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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9.03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0.03.19
【实施日期】:2020.03.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的工作部署,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统筹考虑建设需求和地区分布、高校类型和学科特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第二批30家左右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申报主体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校。
  三、申报条件

  (一)所在高校已设立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2020年3月20日前设立,以高校发文时间为准);

  (二)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推荐1家地方高校;

  (五)已纳入或拟申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的高校不重复申报。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门所属高校直接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地方高校经所在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荐,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申请书及附件。

  (二)材料核实和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有关司局对材料进行核实,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位。

  (三)专家评审。候选单位现场汇报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教育部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名单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通过专家复核的高校名单进行公示、发布。
  六、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好本次遴选工作,指导有关高校按照《办法》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申报。请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