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关于印发《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稽〔201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严厉查处网购和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2019年4月8日
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
为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能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法加强执法监管
第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强化对网络购物和进出口领域的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 密切关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及时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执法监管措施,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健康发展的网络交易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做好“双随机”检查与其他专项检查的衔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问题,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执法监管的威慑力。
二、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网络监测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提高对网络交易数据的分析研判和违法线索的筛查发现能力。
第六条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调查和自我维权中的作用,建立执法部门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获取权利人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三、强化执法协调联动
第七条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链条化的特点,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从违法线索入手,追查销售网络和生产源头,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全链条查处。
第八条 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管辖区域以外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于涉及多个区域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查联办,必要时线索发现地执法部门可提请上级部门协调指导。
第九条 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通报生产、销售、进出口环节查处的侵权产品、违法主体等相关信息,对侵权违法行为追踪溯源,完善境内市场监管和边境防控措施,铲除侵权商品销售网络和跨境流通链条。
四、大力推进行刑衔接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各自在检验鉴定、侵权判断、调查取证等方面优势,提高执法打击效能。
五、完善社会共治机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作,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产品鉴定中的作用,调动权利人配合支持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充分利用电商平台提供的侵犯知识产权线索,做好涉案信息核查、商品流向追踪和有关证据固定等工作,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和侵犯知识产权重点问题,研究拟订执法措施,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共同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
六、建立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案情会商制度,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可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案情,拟定调查取证措施,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建立数据统计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的整合挖掘,深入分析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全面研判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为制定知识产权执法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由执法办案能手、法律专家学者和检验鉴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执法办案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努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